尊敬的获证客户及相关方:
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千2025 年 8 月 31 日发布了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》
(CNCA—QMS—01: 2025) ( 以下简称新版规则), 新版规则将千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,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质量管理体系(以下简称 QMS) 认证活动的相关方必须严格遵守并落实。为确保贵组织了解并执行新版规则要求, 保证认证活动的合规、有效, 现将新版规则的重要内容及变化告知如下 :
一、重要内容摘要(节选)
(一)认证申请条件(新版规则 5. 1. 2 条)
申请认证的组织, 提出认证申请时, 应具备以下条件(包括但不限于):
- 取得合法主体资格, 并处千有效期内;
- 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(适用时), 并处于有效期内;
- 已按认证标准 建立 QMS, 且运行满三个月;
- 因获证组织自身原因被原发证机构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已满一年(适用时);
- 原QMS 认证证书发证机构被国家认监委撤销 QMS认证资质已满三个月(适用时);
- 当前未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;
- 当前未列入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” 和“信用中国“发布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;
- 一年内未发生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重大质量事故;
- 一年内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发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,或发生产 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但已按相关规定整改合格;
- 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。
(二)认证中请需提交的信息和文件资料(新版规则 5. 1. 3 条)
认证申请需提交的信息和文件资料中新增了 2 条要求:
1. QMS 运行满三个月的证据;
2.一年内所发生的质量事故、与质量相关的行政处罚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、其他质量抽查不合格的清况以及整改情况(适用时) 。
(三)认证合同及相关责任(新版规则 5. 3 条)
认证机构应与每个认证委托人(注:即申请认证的组织)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认证合同, 认 证组织应向认证机构直接支付认证费用, 不得通过第三方支付。
认证委托人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,配合认证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,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“认证申请条件”中的变更情况。承担选择的认证机构资质被撤销而带来的认证活动终止、认证证书无法使用的风险。
(四)监督审核时间间隔(新版规则5. 4. 1. 4 条)
初次认证及再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之日起12 个月内进行 。此后, 监督审核间隔不应超过 12 个月。
(五)现场审核计划(新版规则5. 4. 5. 2 条)
现场审核应安排在认证委托人的生产或服务处于正常运行时进行 。
(六)首末次会议的参与要求(新版规则5. 5. 3 条)
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应参加首、末次会议。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不能参加首、末次会议的,应由获得书面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参会,并向审核组说明缺席理由。审核组将记录最高管理者缺席理由。
(七)最高管理者的审核重点(新版规则5. 5. 4 条)
审核组应通过面对面访谈等形式, 对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在QMS 中发挥领导作用的 情况进行重点审核, 并保留现场图片/音像、审核记录等证明材料。
最高管理者不熟悉组织自身的质量方针、质量目标, 未亲自参与并推动QMS 实施的,认证审核应不予通过。
(八)审核终止情况 (新版规则5. 5. 5 条)
- 认证委托人对审核活动不予配合,审核活动无法进行;
- 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成员缺席首、末次会议;
- 认证委托人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;
- 其他导致审核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。
(九)初次认证审核(新版规则 5. 6 条)
初次认证审核应分为两个阶段实施: 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。两个阶段审核时间间隔最短不应少于 5 日, 最长不应超过 6 个月。如需要更长的时间间隔, 应重新实施第一阶段审核。为达到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和要求, 除下列情况外, 第一阶段审核应在认证委托人现场实施:
- 认证委托人已获本认证机构颁发的其他领域的有效认证证书,认证机构己对认证委托人 QMS 有充分了解;
- 认证委托人获得了经认可机构认可的其他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 QMS 认证证书,通过其文件和资料的审核可以达到第一阶段核的目的和要求。
(十)再认证审核(新版规则 5. 8 条)
再认证审核应在获证组织现场进行 , 并应在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 。
(十一)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(新版规则6. 1. 2、6. 1. 3 条)
获证组织认证证书处于暂停期间、被撤销或注销后,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。获证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 QMS 认证标志, 不得在产品上仅标注 QMS 认标志, 只有在注明获证组织通过 QMS 认证及认证机构名称的情况下, 方可在产品包装上标注 QMS 认证标志。
(十二)认证证书的暂停、撤销和注销(新版规则 7. 2、7. 3、7. 4 条)
新版规则规定的应暂停证书的情形包括:体系持续或严重不符的、不满足适用法规要求且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、受行政处罚且未完成整改的、发生重大质盘事故、许可文件/资质证书等过期失效的、不按期接受监督审核的、被责令停业整顿的、发生质晕相关重大舆情的等。
应撤销证书的情形包括: 法律地位注销的、被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” 和
“ 信用中国”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、造成重大事故的、QMS 没有运行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的等。
具体暂停、撤销、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、程序和 时限, 详见新版规则的对应章节 。请贵组织务必关注自身体系运行状态, 确保认证证书持续有效。
(十三)认证记录留存要求(新版规则10. 1、10. 3、10. 5 条)
认证记录归档留存期限为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起 2 年以上 , 或被注销、撤销之日起 2 年以上。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 , 认证活动参与各方签字或者盖 章的认证记录、资料等,应保存具有法律效力的原件,可以纸质文件或符合《电子签名法》规定的电 子文件形式保存。签字或盖章的认证记录至少包括:
- 认证申请书;
- 认证合同;
- 审核计划;
- 首、末次会议签到表;
- 不符合报告;
- 认证决定的结论。
获证组织应留存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相应的认证记录,至少包括:
- 认证合同;
- 审核计划;
- 首、末次会议签到表;
- 不符合报告及原因分析和纠正措施;
- 审核报告;
- 暂停、撤销通知(适用时)。
二、有关落实新版规则的要求
新版规则是认证活动必须遵守的法规性文件, 对认证机构和认证客户均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。请各认证客户高度重视, 确保满足新版规则要求。我机构将自 2026 年1 月 1 日起,结 合监督审核和再认证审核,对认 证证书进行更换。
为帮助组织更好的理解新版规则要求,随函附上新版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》
( CNCA- QMS- 01 : 2025 ) 全文及释义, 敬请查阅。
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解读, 可联系我机构总部及各分公司 。联系电话:
- 成都公司: 028-8665476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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感谢贵组织一直以来的信任与支持!
